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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下午刚上班,合阳法院办公大楼前鞭炮阵阵,金峪镇尧头村村民米某某与其家人将一面鲜红的“三载诉案正屈直 一堂明镜断是非”锦旗递交给该院甘井法庭庭长苗建丽手中,感谢法庭几经周折断纠纷、秉公执法为民忧、公平公正处理了其与杨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维护了其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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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是这样:杨某系合阳县金峪镇尧头村人,膝下无子女, 2004年4月27日经人介绍杨某与米某及米某丈夫巩某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在公证处予以公证,该协议主要内容为:扶养人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义务,承担遗赠人的衣、食、住、行、医疗及丧葬等费用;扶养人承担遗赠人所欠债务5000元;与遗赠人同吃同住;扶养人有权耕种遗赠人的5.5亩责任田;若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协议达成后,米某与其丈夫、孩子从陕西省丹凤县花园乡麻沟地村迁至合阳县金峪镇尧头村2组落户,由于杨某居住的院子无宅基证,经双方协商,米某与其丈夫在尧头村2组另外购置了一宅院。2005年米某与其丈夫在购置的宅院建造房屋时,给杨某留有房子一间,让杨某居住,杨某表示不愿意与米某及其丈夫在一起居住,双方便在各自院内居住。同时,双方按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

  

  2016年1月原告杨某以被告米某对其未尽扶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米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甘井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人立即驱车前往20多公里的金峪镇尧头村原告家中,发现原告年老体弱,双腿患有重度郁积性皮炎,拄着拐杖步履艰难,便当场进行调解,对被告严厉批评教育,指出其不对之处,取得原告谅解,当场原告撤诉。2016年8月,原告杨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米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为了使案件证据扎实、充分,谨慎处理,审理中,承办人冒着酷暑多次来到尧头村调查走访群众,详细了解被告对原告平时生活关心情况,先后两次在村委会座谈,通过村干部更深了解案情,吃透案件事实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米某辩称签订协议后其与原告相处和睦,2011年2月丈夫去世,其一人不仅要承担其丈夫生前治病所欠费用,还要供年幼的孩子上学,艰辛地操持着家庭,也就对杨某生活关心少些。办案法官认为,原、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进行了履行,只是在2011年2月被告丈夫去世后,被告对原告生活关心不够。鉴于原告已是七旬老人,又身患疾病,确需人照顾,使得原告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靠,故判决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米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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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原告杨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米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耕种的5.5亩责任田、赔偿损失10000元、支付未按遗赠扶养协议履行扶养义务的违约金2000元。法庭这次考虑到案件比较复杂、难缠,案外人干涉较大,为了防止信访事件发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多次调解未果后,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尧头村村民旁听了庭审,旁听席上座无虚席。2017年5月4日进行了宣判,合议庭认为,原、被告按照协议已相互履行义务十多年,只是近年来因故双方发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解决问题,搞好关系,和睦相处。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应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多些爱心、多些耐心,发扬民族传统精神,侍奉孝敬老人,融洽好关系,故对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米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杨某申请撤回上诉,市中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2017年7月17日市中院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上诉。

  此案经过两年3次审理最终圆满结束。

  (编辑 阳光 通讯员 苗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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